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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法人股東——免稅
股東是境內企業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 。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如果你是自然人股東——20%
股東是境內自然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股息和紅利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為20%。
政策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股息和紅利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為20%。
如果你是境外自然人股東——暫時免征
股東是境外自然人,暫時免征個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二、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如果你從流通市場買的股票——免稅
股東是個人從流通市場買的股票,持有滿12個月的 ,免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2019年第78號公告《關于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現就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以下簡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所稱掛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取得掛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如果你是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20%
股東是境內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20%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你是境外企業股東——10%
股東是境外公司股東,外資企業給境外的投資企業分配股息和紅利是要代扣代繳20%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稅率10%。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來源:大白學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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